在人身保险的理赔中,经常出现病历记载的患者主诉病史与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不符,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未如实健康告知,从而被保险拒赔的情况。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保险公司仅以患者主诉拒赔,有没有争取的空间呢?
今天,我们就分享这样一起案件。
01案件概览
02案件详情
年7月9日,王女士为父亲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10万元,每年保费元。
年11月21日,王女士父亲因为胸痛入院,医生问诊过程中,王女士父亲告知医生自己血脂有点高,但却被医生记录成了高血压,问及胸痛的时间,王女士父亲描述了自己的病情,医生便记录成了:“因反复胸痛气促10年余,加重2天入院。”
(图为病历,图片来源于当事人)
入院后,王女士父亲被确诊为前壁急性透壁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
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王女士的父亲顺利出院。
出院后,王女士便准备了理赔所需的资料,提出理赔申请,没想到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图为拒赔短信,图片来源于当事人)
理由是健康告知曾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正在或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2级或以上高血压、冠心病、心肌梗死?”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并退还了所有保险金。
王女士觉得很冤枉,父亲从来没有高血压病史,现如今也是没有的,胸痛气促10年余,也可能是父亲记错了,因为在这之前,父亲从未有过任何相关的诊疗记录,甚医院就诊都没有。
王女士据此与保险公司沟通,然而沟通并无结果。
03理赔专家协助其成功维权
理赔专家在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后,认为:
在医院的诊疗记录上,这样描写病史:因反复胸痛气促10年余,加重2天入院,既往有高血压病史。
1,胸痛气促只是症状,并未确诊,健康询问并未对症状进行询问;
根据保险法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既没有询问,胸痛症状便不在健康告知之列,故而不存在未如实告知。
2,高血压病史指向不明,病历上只是记载,患者主诉既往有高血压病史,但一个月也是既往,并不证明高血压病史存在的时间一定在被保险人投保之前。
且保险公司无任何诊疗记录或购药记录可作为证据,佐证高血压病史的存在,患者的记忆可能存在偏差,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明显证据不足。
专家邹宏志在接手了这个案件后,觉得这个案件协谈成功的概率很大,且考虑到用户的实际情况,邹宏志决定首先采取协谈的方式积极处理此次纠纷。
在多次有效沟通之后,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全额赔付10万重疾保险金。
04慧培哥思考
其实保险公司以主诉病史当做证据,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案件有很多。
这起案子也是如此,保险公司拒赔的证据,只有病历记载患者主诉胸痛10年余,以及高血压病史,并没有相关的诊疗记录进行佐证。
这类案子,虽然保险公司一般会选择拒赔,但往往存在争取空间。
在一个相似案例的法院判决书中看到过这样一段话:
“一般来说,此类信息(病历记载的患者主诉和入院情况)往往是医生在患者陈述自身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归纳后记录形成的,医院直接采取医学检查措施后得出的检查或诊断结果,其准确性可能受到患者陈述的精准性及医生理解、总结患者陈述情况的影响。”
文字来源于判决文书,案例文书号:()沪民初号。
如果保险公司并无其他证据,仅以患者主诉作为证据拒赔,通常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余韬在《人民法院报》年7月29日第7版发表的文章《“患者主诉”内容不能作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直接依据》中这样写道:
“用于证明病情时,病历记录中“患者主诉”部分应与其他内容作适当区分。病历“患者主诉”内容对疾病情况的证明力需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情况予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