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10月3日晚22时许,患者孙某民由于胸闷不适到x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由于x医院的设备不完善,x医院的医生让孙某民转往x医院接受治疗。在年10月4日11时左右,患者孙某民被x医院的转诊车司机和护士推上转诊车辆后,转诊车司机收了患者家属元的转诊费用。
转诊的医生和护士去了另一辆转诊车辆,过了一会才来患者孙某民乘坐的转诊车辆上进行检查和用药。这时原告才知x医院来了两辆转诊车接危重病号,但是只配备了一名接诊医生。在用完药大约3分钟后,孙某民病情突然加重后死亡。
二、患方观点
由于二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与家人阴阳相隔,且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寻求一个说法,但是二被告均不予理睬。无奈,为了让逝者安息,给生者慰藉,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三、被告x医院辩称
1、病情发展所致,非x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当。患者孙某民因年10月3日入x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下壁后壁心肌梗塞,在转入医院过程中急性心梗发作,于救护车上抢救无效死亡。患者为急性心肌梗死,有发生恶性心律失常、心力衰竭等危及生命可能,故患者病情十分危重,病情本身就存在发病急、死亡率高的特点。
2、x医院对患者孙某民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患者心梗、高血压2级,在溶栓未通情况下需转院治疗,属高危人群。年10月4日患者要求转诊至x医院治疗,x医院已告知患者家属;转运过程中可能病情加重,甚至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导致患者死亡(即随时有心肌梗死面积扩大、室颤、心脏破裂、心脏呼吸骤停危及生命可能)。
家属仍要求转诊,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并签署《转运知情同意书》。x医院转运车上配备有心电监护、除颤仪、微量泵、氧气筒,抢救相关药物,转运过程中一直有医生护士陪同,转至转诊车上后及时给予心电监护、氧气吸入、抗栓治疗。患者不适加重时大夫及时查看,医院大夫一起抢救。此外,x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对患者也进行了充分合理的救治。
3、即便x医院承担责任,也应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承担。x司法鉴定中心于年5月28日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孙某民死亡主要因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医院共同在20%比例里来承担责任。
四、被告x医院辩称
患者孙某民入院后,x医院诊断明确,给予溶栓、抗凝、抗血小板等药物治疗正确,心电图复查及时,溶栓治疗后效果欠佳及时告知医院介入治疗,转诊时患者孙某民各项生命体征稳定,符合转诊条件,对患者孙某民的医疗行为符合临床操作规范,诊断明确履行了告知义务,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孙某民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x医院的诉讼请求。
五、鉴定意见
x医院和x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中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孙某民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充分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B级(1%-20%),建议过错参与度5%-10%;x医院存在未尽一般注意义务,救治不充分等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B级(1%-20%),建议过错参与度10%-20%。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患者孙某民在诊疗过程中死亡,被告x医院与被告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本案,被告x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x医院承担赔偿10%的赔偿责。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孙某氏、樊某梅、孙某1、孙某2、孙某3各项损失共计元;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孙某氏、樊某梅、孙某1、孙某2、孙某3各项损失共计.50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