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反复胸痛、胸闷2年余,再发加重1小时余”入市二医住院治疗。入院诊断急性广泛性前壁心肌梗死,市二医为其行冠脉造影+前降支支架术,王某于年4月21日11时59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年4月1日法院判决,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某天、曾某青、王某平、范某芬经济损失.40元。
医疗纠纷,心肌梗死,医疗过错,抢救治疗,延误时机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一.引言
广泛前壁心肌梗死抢救治疗时,延误诊疗时机致患者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原告曾某天、曾某青、王某平、范某芬与被告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X民初号”。
二.基本案情
年4月20日23时许,四原告亲属王某因“反复胸痛、胸闷2年余,再发加重1小时余”入市二医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广泛性前壁心肌梗死KillipIV、高血压3级。年4月21日8时许市二医为其行冠脉造影+前降支支架术。王某于年4月21日11时59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王某作为患者到市二医治疗疾病,市二医应为其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如因过错造成其损害,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市二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四原告经济损失为.50元。年4月1日法院判决,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某天、曾某青、王某平、范某芬经济损失.4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年4月20日晚23时左右,其亲属王某在家中突发疾病晕倒被送往市二医治疗,市二医以急性ST段抬高广泛前壁心肌梗死收入院。住院过程中王某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于年4月21日11时59分死亡。医院时意识清醒,市二医没有尽快开通梗死相关动脉以进行有效的血运重建,阻止坏死的心肌面积进一步扩大,进一步的减少心梗相关病死率,以及减少发生心室重构,心力衰竭,心脏破裂,心律失常,猝死等心梗相关并发症的风险。直至转天上午8点才行冠脉造影+前降支支架术,延误诊疗时机,错过*金抢救时间,导致王某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医方辩称:同意在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鉴定意见:市二医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及早开通梗死相关动脉的过错,该过错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C级(21%—40%),建议过错参与度21%—30%。
(四)法院观点:经审核,四原告的经济损失有:1、丧葬费:.50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元;3、死亡赔偿金:元(元年×20年);4、交通费酌定为元;5、法医鉴定费:元。合计:.50元。四原告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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