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讼团队真实案例编辑
前言
“急性冠脉综合征”诊断要点:ST段抬高心肌梗死的诊断:①持续胸痛>20分钟,服用硝酸甘油不缓解;②心电图至少有两个肢体导联或相近两个胸前导联ST段抬高≥0.1mv;③血清心肌标志物(CK—MB、TnT、I)升高。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心电图变化不特异,心肌标志物升高,与不稳定性心绞痛的区别在于CK—MB增高≥正常上限的两倍。
案情简介
张某,男性,58岁。
患者张某因胸闷2小时,加重伴胸痛30分钟,医院就诊。中医院的值班医生在经过心电图检查后,初步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疑诊“心肌梗死”。中医院认为自身技术能力有限,未进一步完善实验室检查,直接安排救护车医院急诊科。患者于当晚被送至该院急诊科后,值班医生认为患者并非心梗而是房颤,安排患者点滴“胺碘酮”复律,未对“急性冠脉综合征”采取干预措施,并多次拒绝将患者收住院。患者病情持续加重,至次日清晨5点37分,因喘憋严重已经无法平卧,值班医生才勉强同意将其收住院。待白班医生上班后,明确诊断为“心肌梗死”,紧急行溶栓治疗,为时已晚,患者于8时许经抢救无效身故。死因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损害发生引发医患纠纷,因协商无果,医院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受案后委托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张某所患主要为“急性心肌梗死”,疾病的发生属自身因素,医疗行为影响的仅为疾病的发展过程。但患者就诊较为及时,急性冠脉综合征的临床表现较为明显,若医院能及时诊断、治疗,一般可挽回生命,不至于死亡。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张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形成中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医院为主要,中医院为次要。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激烈的质询答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了各自观点。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一、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元;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医讼点评
本案系合并原发疾病损害的诊疗技术过错案件。医院分别医院,且均配备有心血管专科及重症监护室。夜班值班医生对于典型症状的心梗患者出现误诊,实属不该。医生违反急症处置原则、忽视危急值报告、延误救治,致使心梗患者死亡,既存在明确的诊疗技术过错,也反映出责任心不足的问题。医疗无小事,医院应当严格控制医疗质量、切实降低诊疗风险,方能真正承担起救死扶伤的职业重任。
医讼简介
“医讼”由徐海铭律师创立,京鲁两地的医疗专家、律师组成。“医讼团队”秉持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医患和谐的宗旨,为弱势群体提供医学法律服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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