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转嫁企业的用工风险,雇主责任险可以为其补充。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这三类赔偿项目仍需用人单位自身承担。在理论实践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项目的数额相对没有那么高,但是伤残津贴的数额,在不同情况下并不是个小数目。因此,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后,并不是万事大吉。换而言之,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雇主责任险,那么至少上述这三类赔偿项目则由雇主责任保险承担,大大的降低了企业的用工风险,极大地保障了企业和职工的权益。
那么雇主责任险内容是什么呢?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太平洋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对雇主责任险的定义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被雇佣期间,由于从事保单列明的相关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有与工作相关的职业性疾病所导致的伤、残、死亡,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为企业节省税费成本。
年11月8日,国税总局出台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明确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积极的参加雇主责任险,不仅可以极大的减少自身的用工风险,还可以节省税费成本。
本案中,科技公司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因此,李某在经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付项目,则由雇主责任险直接赔付给用人单位,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雇主责任险是很有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目前的用工形式多样,用人单位可能只为正式员工投保工伤保险,而没有或无法为实习工、临时工、退休返聘等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对于这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对于其在工伤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死亡伤残赔偿等费用都是需要用人单位来承担。因此,建议用人单位重点考虑投保雇主责任险来转移以上经济赔偿损失。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年6月16日第3版)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 赵督供稿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