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旧性心肌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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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5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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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高血压患有心肌梗塞重大疾病不予理赔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年11月27日,马某为其配偶胡某在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处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版)”,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年11月28日,保险期间终身,并同时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年9月7日,胡某因胸背剧烈疼痛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ST段抬高型下壁心肌梗塞、高血压3级等,住院期间行冠状动脉造影+支架置入术。出院后原告到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高血压病史3年,最高达/mmhg,一直服药,属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根据调查报告和保险条款规定,本案给予拒绝给付退还保险费,本次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

法院裁判结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拒绝赔付于法有据,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疾保险金6万元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根据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案例,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责任承担,需要区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过程中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故意情形下无条件拒赔,重大过失情形下需要进行因果关系判定,即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与发生的保险事故即心肌梗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此处所说的因果关系应当是相当的因果关系而并非必然因果关系,即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而并非必然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高血压与心肌梗塞之间无论从专业角度还是普通人的生活常识来讲都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高血压是心脑血管病最主要的危险因素,心肌梗死系高血压的并发症,即使根据普通人的生活常识,高血压也很容易引发心肌梗塞,因此必须通过药物控制血压值,而本案中,投保人马某作为经过培训的保险代理人尤其是其配偶又患有高血压,其应当较普通人更为清楚的知晓高血压可能引起包括心肌梗塞在内的心脑血管类疾病,因此本案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拒绝赔付于法有据。

律师提醒:高血压是最常见的慢性病,根据网上记载,在我国每三位成人中就有一位高血压患者,而高血压也是心脑血管病最主要的危险因素。投保人投保时如果没有进行告知患有高血压,在投保人发生心,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通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而在法院审理时主要裁判依据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与发生的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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