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旧性心肌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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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12 0:26:00
                            

雇员提供劳务时因自身疾病伤亡

雇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雇员在履行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身疾病伤残或者死亡,雇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今天编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智能推送系统中找出相关案例,与大家共享。

审判实践中,通常有四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雇主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应按照工伤赔偿标准,由雇主赔偿雇员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第三种意见:雇主无过错不必赔偿,但应适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种意见:雇主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是雇主的行为与雇员伤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审判实践中,雇员在履行雇佣职务过程中因自身疾病伤亡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适用公平原则,酌情判令雇主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身疾病死亡而产生的损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因其发生原因与雇主无关。

但雇主对雇员因自身疾病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并不意味着损失由雇员自己全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故雇员在履行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身疾病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由雇主给予雇员适当的经济补偿。

雇员突发心肌梗塞死亡,雇主被判补偿8万

年4月底,某物业管理中心让崔某去疏通下水道,并给付崔某元,崔某又雇佣李某提供劳务。5月23日,李某在维修工地上晕倒,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李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雇主应当给予李某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故于年7月判令崔某和北京某物业管理中心给付李某家属补偿款八万元。

雇工在雇主家吃饭时发病,雇主适当补偿

年农历11月27日,钱某请吴某帮忙栽洋芋,吴某因有事便让其妻邱某去栽洋芋。次日,邱某到钱某家准备吃早饭时突发疾病,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双方形成诉讼。

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依法判令钱某补偿吴某l元。钱某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人民法院()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年2月,韩某雇佣贾某喂养及看护虾池。年5月9日晚,贾某在看护房内睡觉,次日凌晨5时许被发现躺在床上不省人事,经出诊医生现场确认贾某已死亡,公安局尸检认定系猝死。

法院认为,雇主对雇员因自身疾病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财产损失由雇员一方全部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之规定,酌情判令韩某给付贾某亲属补偿款元。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客车售票员患病,车主被判补偿6万

一审: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年1月25日下午,叶某某在客车上售票,医院住院治疗63天,经诊断有右侧大脑后交通动脉动脉瘤破裂出血、右侧大面积脑梗死、肺部感染、肝功能损害等多种疾病。叶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车主赔偿。

一审法院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判令被告补偿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于年3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年8月3日,被告世纪公司雇佣石某某到其公司做工。同年8月5日下午,石某某感到身体不适,并出现头痛头晕等症状,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系自身多种疾病引起。后石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其亲属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被告世纪公司作为受益方,应给予石某某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遂于年10月20日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湘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年7月6日,余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在某某公司担任培训讲师。8月17日早晨,余某在公司宿舍心源性猝死。

法院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由被告向原告补偿损失总额20%的损失,遂于年2月3日判令某公司补偿原告元。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年1月16日,曹某某为被告春利食品所有的货车装货过程中突然倒地,意识丧失,经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梗。

年2月22日,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元。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年12月11日,周某某受雇于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年5月13日早上五点半左右,周某某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

年8月24日,法院判令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补偿死者亲属元。

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人民法院()江恩法圣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从年12月15日始,郑甲受雇于郑乙做贴瓷砖工作。年1月1日上午8时许,郑甲在装修场所如厕时,倒地头部受伤,后因脑出血致死亡。双方形成诉讼。

年12月15日,法院判令被告郑乙给付郑甲亲属经济补偿款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内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闫某于年5月至6月受雇于李某从事厨师工作,为学校食堂炒菜,月工资元。年6月24日下午4点半左右,闫某从学校居住地去往厕所路上因自身疾病猝死。

年4月28日,法院判令李某补偿死者亲属10元。

原标题:《雇员提供劳务时因自身疾病伤亡,雇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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