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王姝/文
17年前,同济大学大二学生李奇乐因急性胰腺炎在上海交通大医院(医院)去世,至今仍躺在当地殡仪馆里。
年12月之前,医院拒绝向李奇乐的家属提供其死亡证明。经过多年的法律、信访程序,李奇乐的母亲胡月琴在年1月拿到了该死亡证明存根联的复印件,随后在派出所办理了销户证明。正在她准备送儿子最后一程时,收到了殡仪馆存放尸体等丧葬费明细,达二十余万元。
此时,胡月琴的丈夫已去世,她年事已高。“我确实没有能力承担这个费用。”她说。
一个看似简单的安葬程序,为何走了17年,至今未果?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谁承担?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就此进行采访。
奔走16年拿到儿子死亡证明,开具时间是死亡当天
年1月,上海市民胡月琴终于为亡子李奇乐办理了销户证明,此时李奇乐的尸体已在殡仪馆存放16年,仍无法安葬。
年5月25日,大二学生李奇乐离开了人世。一个多月前,他因医院看病,被诊断为胰腺炎,术后病重去世。
胡月琴告诉记者,李奇乐住院期间,医院一些医疗行为表示怀疑并提出异议。在李奇乐去世后,他们开具安葬死医院拒绝,理由是当天是周日。
5月26日、28日、29日工作日,医院,仍未拿到死亡证明。“医院说我们欠了12多万的医药费,要把费用结清才能开证明。我多次给院长写信,请求先把证明开了,让孩子入土为安,但都没有回应。”胡月琴说,自己当时是上海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工,月工资为元。为了给李奇乐治病,夫妻俩用掉了所有积蓄,在同济大学师生的募捐下,支付了26万元医药费、15万的自购药和血滤费,一共40多万元,暂时无力支付其余的20余万。因缺乏死亡证明,无法销户,李奇乐的尸体被搁置在殡仪馆。
年9月,胡月琴收到一份来自杨浦区人民法院诉讨医药费的传票。该《民事诉讼状》显示,医院(当时名称为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起诉胡月琴,要求偿还.37元医疗欠费。
“最后执行人员来到我们家,我就说:’你看这家里还有什么值钱的,就直接执行吧’。工作人员看我们情绪不好,建议我们走相关程序反映问题。”胡月琴告诉记者,随后自己和丈夫给杨浦区人大常委办公室写信,在年11月收到回信。
这封年11月18日的信件上显示“为避免矛盾计划,现暂缓执行,等申诉结论再说,此意见已向申请方医院作了说明”。
随后,胡月琴拿着这封信,到医院申请开具死亡证明,仍未得到答复。这对夫妻开始了走法律、信访程序。在年春天的一次信访期间,李沪三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只剩下胡月琴一人。
“请求法院依法再审,使李奇乐与其父一并安葬。”胡月琴将医院作为行政不作为对象告上法庭,因该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驳回。
遗体存放殡仪馆17年,产生20余万元费用
胡月琴如今独居在同济新村的老房子里。随着年岁渐长,她的生活目标只剩下一个:安葬儿子。“现在只想拿到儿子的死亡证明。把儿子安葬之后,我也该料理自己的后事了。”胡月琴说。
持续地奔波,在年12月有了处理结果。胡月琴收到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答复:“经查,患者李奇乐的病史资料存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您可去医院(医患调节办公室)办理复印手续”。
在该证明书后,胡月琴注意到,李奇乐死亡原因是“多脏口系统功能衰竭”,“急性暴发性胰腺炎”,填报日期为年5月25日,也就是李奇乐死亡的当天。
“儿子去世当天证明就开出来了,为什么一直不给我,拖到现在?”胡月琴说,医院医患关系部为她办理的复印,对于这些问题,表示当时的医生和负责人早已退休、调离,无法进行解释。至于十余年来李奇乐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费用,建议她继续走司法程序。
拿到儿子死亡证明后,年3月胡月琴在当地派出所开具了死亡殡葬证。在殡仪馆,她被告知根据规定遗体存放产生了20余万的费用,需缴纳后才能进行火化。
医院未对此事接受采访,律师:医院承担
“我确实没有这些钱。”胡月琴说,自己全靠退休金维持,20万元对她来说难以承担。她认为,这一切都是由于医院不提供死亡证明,因医院承担。
对于开具死亡证明问题,是否有相关规定?
记者查看了《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沪卫医政()号),其中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病人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病人家属在病人死亡后,应持《医学证明死亡书》及时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凭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通知殡仪馆至医疗机构接运病人遗体”。
当年,医院没有及时提供李奇乐的死亡证明,是否与其家属拖欠医药费有关,还是另有他因?是否考虑承担部分费用?10月28日,记者联系了该院医患关系部接待胡月琴的工作人员陈某。陈某表示,媒体了解情况,需要通过宣传部联系。随后,记者联系该院宣传部,并根据工作人员要求发送带章采访函。
10月30日,记者再次致电宣传部,询问采访答复情况,对方表示“我们看一下好吗”。截止发稿前,该医院暂未对此作出说明。
因缺乏死亡证明,遗体存放至今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认为,医院违反规定没有开具死亡证明导致的,医院来承担。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患者去世后有义务向家属提供死亡证明等材料,否则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即使患者家属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支付剩余医疗费的,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也应当履行其义务;医院来说,完全可以通过后期民事诉讼来索要医疗费,而非一拖十几年,让患者家属奔波十几年。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说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贫困患者求医无门的现象正逐年下降。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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