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亲属雷某某从事司机职业,一直从事物流运输工作。年10月15日雷某某工作中因“视物模糊不清”入住被告处检查,雷某某的动脉狭窄并不影响其工作,只是偶尔感觉不适。
医院就诊后,被告为多接病号称雷某某病情严重,需住院手术治疗,雷某某及家人认为其身体的病情状况并不严重影响其从事物流运输。被告多方游说,故雷某某于年10月15医院。
被告10月24日在神经内三科行多发脉血管狭窄手术。11月4日在重症ICU病区行经动脉内膜剥膜术。11月6日在重症ICU病区再次颅骨去骨瓣减压术。11月9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雷某某以身体不适去被告处检查,被告为多接收病号,创造效益,诱骗雷某某住院,后对其进行手术。原告方认为被告治疗方案不科学,治疗措施不科学,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
雷某某即使不手术,生命也可延续20-30年,但被告的治疗,不但未减轻症状,反而导致雷某某的死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家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裁判。
三、医方观点
我们在庭前已经提交了一份重新鉴定申请书,我们认为x市医学会的鉴定有两个方面不合适,对死亡原因判断不准确,是错误的,死亡原因直接原因是心肌梗死,原发疾病对于疾病的进展以及最终的死亡应该是主要因素,因为他来的时候已经危重,我们最多是次要责任。
根据省高院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重新鉴定司法解释,本案属于第三、四条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理由是一个是死亡原因,一个是原发疾病。第四条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这是第四条的情形。我们申请重新鉴定。
另外,就原告的计算方法,有两点:护理费的标准,x市是80元至元每天每人,只计算一人,车费元没有依据,其他计算标准无异议。但是我们申请重新鉴定,认为患者大面积脑梗塞属颈内动脉剥脱术常见并发症,且患者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塞;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具有科学性。
四、医疗过错分析
根据年10月24日全脑血管造影报告治疗方案可选择脑血管搭桥手术或左侧颈内动脉剥脱术,医方选择11月4日左侧颈内动脉剥脱术。
根据11月5日头颈CTA提示患者左侧颈内动脉未显影,结合头颅CT提示左侧大面积脑梗,左侧脑室受压变形,中线结构偏移,右侧枕叶陈旧性脑梗,医方手术未达预期效果,且术后未及时行相关检查发现手术血管闭塞,是导致出现大面积脑梗的主要因素。
根据年10月24日全脑血管造影报告示左侧颈内动脉重度狭窄,狭窄约99%,右侧大脑前动脉缺失,右侧椎动脉开口狭窄,狭窄90%,左侧锁骨下动脉狭窄,狭窄30%,左侧椎动脉开口狭窄40%。
上述情况表明患者多发血管狭窄,其疾病自然进展亦可导致脑梗塞等不良预后,即使选择外科积极干预治疗,亦有一定的风险发生大面积脑梗等不良预后。医方选择左侧颈内动脉剥脱术,有可能延缓患者脑梗等不良事件的发生。
五、庭审意见
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双方共同认定的材料,对鉴定事项进行详细的分析、认定,并最终作出专家意见。被告认为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相应事实依据,对其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经x市医学会鉴定,根据专家意见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4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