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年8月19日感觉肠胃不舒服到x卫生室就诊,王某自述胃疼、想吐,在去卫生医院检查。x卫生室按照胃炎下药给王某输液治疗,大约中午12点左右,王某在输液过程中突发不适,x卫生室对王某进行抢救,并拨打急救电话。
抢救期间x卫生室给王某的家属打了电话进行了通知,王某的家属打了报警。到达后抢救时间持续约30分钟后,初步判断王某无生命体征。x医院证实,王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
双方均认可,公安法医到达后对尸体进行初步检查后确认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原、被告均认可。在被告村的村支书和卫健局的人员主持调解下,x卫生室同意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元,对此x卫生室也认可,因x卫生室暂时无钱支付,原告诉来本院。
原告方与被告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和解的意向。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王某死亡后,x卫生室欲明确王某死亡原因要求尸检。因原告方不同意尸检,卫健局还有x村支书多次给原告打电话要求其尸检,原告方一直不同意。x卫生室认为在治疗过程中符合医疗规范,因此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侵权,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卫生室的诊疗行为无主观过错,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全部支持。但是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经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等多方调解下达成调解意向,故被告愿意承担部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方因王某的死亡损失为,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王某患病去x卫生室处就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x卫生室诊疗时给予药物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突发不适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在王某死亡后,x卫生室应当申请死亡原因鉴定以查明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虽经x卫生室要求,但双方对是否鉴定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经村支书和卫健局的人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从本案诊疗过程来看,x卫生室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基本责任的义务,本案中死者就诊时x卫生室医务人员在给患者作相关检查后,对患者的症状及检查结果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对患者病情观察不够严密,未能及时、果断适时地采取适当的有效措施,对死者的死亡负有一定过错。
x卫生室对相关人员的调解结果没有异议,应按协议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本案系王某与x卫生室之间因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在诊疗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与于某山个人无关,原告要求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支付原告*某、任某某、任某各项损失元。
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