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旧性心肌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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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2/21 2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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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患者陆某,87岁,于年10月16日因心脏病入被告处住院治疗,于年2月15日在住院期间去世。患者去世当时未能得到及时抢救,所佩戴的监护仪未起到监护作用。

二、医方观点

本案经过两级医学会鉴定已经有明确结论,原告认为被告的诊治行为存在问题其实已经在鉴定过程中予以解决。被告在鉴定书中被认定为轻微责任,故原告的诉求不成立。鉴定报告是通过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鉴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专家是省医学会的专家库成员,但鉴定时已经回避,被告的医生当时参加鉴定会议是为了回答专家问题而不是作为专家的身份进参加鉴定,故鉴定程序不存在问题。

x市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已经对原告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被告伪造病历问题。被告同意按照轻微责任来承担本案责任,在没有新的证据能够改变省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应以鉴定结论为准。被告存在不足,但这些不足不足以影响到患者死亡的结果。

患者死亡主要是因为自身严重的心肌梗塞、高龄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后果与被告医疗上面的不足不存在因果关系。关于抢救时间,被告认可法院和专家的意见。对于被告存在的问题,被告也已经作出答复,但这些不足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三、鉴定意见

患者死亡主要与其高龄、自身疾病危重有关,不排除与医方的过失之间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认定,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四、医疗过错分析

1、考虑死因系急性心肌梗死,合并肺部感染,心功能恶化,多脏器功能衰竭所致。

2、医方在诊断急性心梗的情况下仍使用力能,违反了药物使用说明书中禁忌规定,对疾病加重有一定影响;

3、医方在年10月16日至年1月14日期间多次使用“凯时(前列地尔针)”剂量偏大,是否加重心功能不全难以明确;

4、医方抢救措施未见明显违规,但其抢救开始的时间记录,无法提供确切证据;

5、对患方的沟通告知欠规范。关于患方提出的肠外营养液深静脉针输液过快直接导致死亡的问题,根据输液记录及双方陈述,ml力能13:45输液开始至16:10死亡时还剩ml,由于双方意见不一,难以断定。

五、庭审意见

x市医学会的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患者系高龄,且其病情危重,已至终末期,患者死亡主要与其自身疾病的严重性有关,但与医方存在的医疗过失之间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认为医方应当承担轻微责任。

x市医学会的鉴定分析结论由七名专家共同讨论决定,医学是一门复杂的、极具专业性的学科,其复杂性在于人体和疾病永远有不确定性,故鉴定组专家共同讨论、综合分析后的判断结论,在没有相反的更具有权威性的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x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理应被采纳。

关于x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虽然x省医学会出庭的鉴定人表示“力能”输液速度在鉴定中未予考虑,但没有证据证明此事宜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而且鉴定人亦明确患者陆某属于高龄,鉴定结论是综合分析后作出判断,故x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同x市医学会一致,即医方在此次医疗事故中应承担轻微责任,其鉴定结论本院亦予以采纳。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9万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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