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经过、死亡原因、事态发展走向
年9月6日晚,家住湖南长沙水岸世景小区二楼的贺香槐和周菊梅夫妇,一听到楼下广场舞音乐就犯了愁,因为9月份开学后,他们的两个孩子需要静心地学习。为了孩子有个安静的学习环境,周菊梅下楼去劝大妈们声音小一点。她先去找来了保安,跟广场舞大妈们协商,说这个音乐声音太吵了,能不能声音小一点。大妈们当时也同意将音量调小,但是,当保安走后,大妈们又将音量恢复原样了。
不久,周菊梅的丈夫贺香槐也走下楼,他跟大妈们理论,要求把声音调小一点,然后他们吵起来,但始终没有动手。突然间,周菊梅听到有人说“他怎么睡到地上了”,这才发现丈夫已倒在地上,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初步判断为心肌梗塞。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副总经理王先生说,有居民跳舞音量过大噪音扰民,被业主投诉到物业也不止一次了。我们也出面调解过多次。但《管理公约》中并没有明确禁止跳广场舞,也没有对音量大小做出要求,而且广场建设本来就是用于业主休息娱乐的,我们不能不让人家跳,只能跟他们讲声音小一点。
有律师表示,如果事发当天广场舞大妈的音响确实超出了法定分贝,造成噪音污染,那么广场舞大妈行为涉嫌违法。贺先生与妻子下楼与之协商的行为属于正当维权行为,广场舞大妈却不依不饶,以致贺先生情绪激动,突发心梗死亡。以此来看,广场舞大妈对于贺先生的死亡可能存在过错,广场舞大妈的侵权责任要件是否成立,还要从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方面来看。
目前,周菊梅已与小区物业签订了一份协议。根据协议,物业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8万元,但她认为这些远远不够。周菊梅说,家里有两个孩子,一个15岁,一个11岁,还要照顾她的父亲,而目前她的收入每个月只有元,“生活很困难”。周菊梅打算回到长沙后,仍要起诉物业以及当时在场的跳舞者,希望能获得一些补偿。如果侵权责任要件成立,那么,广场舞大妈就应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治疗费用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国家有关噪音防治的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9-26国务院令第40号)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治安管理处罚法》(-1-1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居民遇到噪声扰民怎么办,如何投诉才更有效?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出现的噪音污染投诉,只能采取现场劝阻当事人停止侵权的方法进行处理,因其无执法权,往往效果并不明显。建议居民向有执法权的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举报维权。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内容,公安部门职责范围有以下几点:
1、负责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投诉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
2、负责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管理;
3、负责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管理;
4、负责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的噪声管理;
5、负责室内装修活动的噪声管理。
上述案例警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己认为一些并无大碍的小事,或许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因此,当你在尽兴享受娱乐的同时,也要多考虑一下周边环境以及他人的感受。
如果事发当日,在小区保安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事主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去找公安部门来解决此事,效果可能会好很多,最少事主能够避免直接与广场舞大妈们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而导致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