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盐田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件。为了加强优秀案例树培,统一类案裁判标准,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经过由盐田法院评审小组及第三方评选小组共同组成的15人评审团初评、复评及盐田法院审委会复核,最终下面十个案例成为盐田法院年度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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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李欣怡
盐田法院行*二庭一级法官
01
关键词
工伤认定/突发疾病
02
裁判要旨
职工出现突发疾病症状——就医——死亡的过程应当连贯看待,在职工单人工作未有证人佐证且不具备其他证据直接证明的情况下,应结合职工一结束工作即立即前往就医该情形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03
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X公司职工,年12月23日排班休息,因公交车车辆检测需要,X公司安排其当日8时到监测站进行车辆年审。李某某完成车辆年审后于10时57分许回到某公交总站。11时15分许,李某某在某公交总站乘坐公交到某站后下车步行至某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就诊,挂号时间为11时50分,就诊时间为12时18分。根据门诊病历记载,李某某就诊时主诉其肩背部疼痛3天,上腹部不适3天,伴恶心、嗳气、腹胀。初步诊断为筋膜炎、上腹部不适查因,医院进一步诊治。
13时34分许,李某某乘坐公交回到某公交总站,驾驶自有私家车离开。15时50分许,李某某被路人发现晕厥在其私家车驾驶位内,距离某公交总站约米。李医院进行抢救,相关病历材料显示初步诊断为腹腔出血,心动过速,急性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19时35分,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年1月3日,X公司为李某某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年1月20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本诉《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李某某突发疾病死亡之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李某某配偶不服,向被告市*府提出复议申请,被告市*府维持了市人社局的行为。
李某某配偶谈某某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被告市*府作出的《行*复议决定书》。2.责令被告市人社局对李某某死亡之情形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04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年6月1日作出()粤行初号行*判决,判决:一、撤销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行为;二、撤销被告深圳市人民*府作出《行*复议决定书》的具体行*行为;三、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关于本诉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宣判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市人民*府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12日作出()粤03行终号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某突发疾病死亡之情形是否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事故当日,李某某接受X公司的工作安排为公交车辆进行年审,属于因工外出履行工作职责。李某某在完成该工作任务并将年审车辆证件交还当班调度员后,随即到社康中心就诊,根据常情常理和生活逻辑,并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其该行为即表明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已经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其在坚持完成工作任务后第一时间前往就医,表明该疾病症状已明显被感受且具备紧迫性,应当被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关于李某某突发疾病症状的问题。虽然其在社康中心主诉症状为肩背部疼痛、上腹部不适,但无法就此排除李某某因医疗专业知识水平所限,对自身突发疾病了解不足或不准确。另,众所周知,急性心肌梗塞的先兆症状在实践病例的体现是多种多样的,而正是由于其先兆症状与其他疾病的易混淆和具备一定的误导性和隐蔽性,才致使众多病患甚至于医护人员忽视从而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最终死亡。因此,本案中,同样亦无法排除其肩背部疼痛、上腹部不适仍属于急性心肌梗塞的表面症状之一,社康中心在诊断医院进一步诊治。李某某从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突发疾病,完成工作任务后随即就医,就医后回站取车离开不久即在车内晕厥,随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上述情形属于其突发疾病至死亡的连贯过程,不可割裂看待。李某某对自身疾病的紧急情况判断不足,仍然坚持完成工作任务再前往就医,不能以其对疾病认识所限,从而否定其突发疾病已达需立即就医的客观实际情况,属于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抢救,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
综上所述,李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随即到社康中心就诊,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被告市人社局对李某某突发疾病死亡之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06
专家点评
李明超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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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年度十大案例(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下班就医后48小时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