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康文平律师
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年12月12日被呼和浩特中院判处死缓,年4月14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年3月11日,高院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5年。
年4月1日至4月29日,王某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心功能Ⅱ-Ⅲ级,医院住院治疗。因王某病情严重,需做心脏支架手术,年4月29日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急保)6个月。
此后,王某6次获得保外就医和1次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在监狱外的时间长达7年。在此期间,王某得以外出旅游、工作、结婚生子。经调查,王某存在病例造假行为。协助其造假的正是以王全仁(医院分管医疗、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工作的副院长)为首的五名狱医。
奈曼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全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年、三年三个月、三年。高某、张某、陈某不服,提出上诉。通辽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与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纸面服刑”案件非常相似,作案手法都是谎称病情危重使得犯人可以保外就医。略有不同的是,此案处理的是涉嫌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而另一起案件的重心一直在犯人身上。
无论是哪一起案件,都让我们担心,如果犯人可以利用“保外就医”逃脱法律的制裁,那法律的威严何在。各位同僚肯定很清楚,办理保外就医到底有多么的繁琐。不仅在事实上对疾病的要求十分苛刻,在程序审批上更是复杂。
一、要求苛刻的疾病事实
保外就医体现的是一种人道主义精神,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这本就是为了那些有重大疾病的犯人而设立的,试想一下,如果一个犯人身患重病还不让治疗的话,那就等同于变相刑罚。
保外就医,顾名思义,是在犯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需要出狱救治的执行方法。也就是说,严重的疾病是保外就医前提。《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有刑期限制)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简单来说,罪犯或是得了危及生命的疾病,或是无法自理的,才可以保外就医。而本案中的王某完全不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不仅如此,王某一共病危了6次都没有死亡,可以说是医学奇迹了。更令人不能接受的是,王某的保外就医期间还外出旅游、工作,甚至结婚生子。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滑稽的事情。
二、相当繁琐的办理程序
即便满足了疾病事实这个前提,还需要遵守保外就医的程序。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还要求争取受害人家属与公安机关的意见。
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1)到省医院开具证明文件;(2)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得犯人家属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盖章;(3)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审批机关批准;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4)罪犯保外出所时,应写出罪犯出所鉴定意见,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在这么严格的审批之下,王某竟可以顺利的作假出狱,手段可见一斑。或是缺少法定的审批程序,或是上下官员串通一气。笔者认为应该彻查并予以严惩。
综上所述,保外就医的设立肯定是正确的,只是被一些贪赃枉法的人钻了空子。与其思考保外就医的利弊,不如从监督方面下手。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监督从群众中来,势必可以达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