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是某公司经理,已婚多年。婚后,他认识了同事小红,两人逐渐互生情愫,并保持了不正当关系多年。
一个周末,方某以加班为由外出,实际上是约会小红。
方某驾驶车辆带着小红到郊区一个偏僻所在,两人在车上激烈运动。
不料十几分钟后,方某突然粗声喘气,无法说话!小红见此情形十分惊慌,手忙脚乱下从车上拿了药给方某吃下,又用力掐其人中,但是都没有效果。
随后,小红又拨打了急救电话,但是因为没有办法提供具体位置,急救车无法前往。
等小红打完电话回来,发现方某已经没有呼吸。为了避免两人关系败露,她拿走方某手机,步行离开了现场。
途中,小红在一隐蔽处丢弃方某手机。
方某的家人发现其失踪后,多处寻找未果,于是报案。
警方在寻找方某过程中,询问过小红是否知晓方某下落,小红明确表示不知情。
三天后,警方通过追寻方某的车辆,在郊外找到了方某尸体。
经法医鉴定,方某死于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急性心肌梗塞死亡。
经深入调查,小红最终如实说明的事发经过。
真相大白后,方某家人起诉小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那么,方家人对小红的起诉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呢?小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她是否构成了对他人权益的侵害。
侵权案件中,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有三个大前提:一是存在过错,二是存在损害后果,三是过错与后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条缺少一条,那侵权行为就不能成立。
在本案中,我们先看小红与方某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从损害后果上看,是方某死亡了。但是,方某的死是自身的疾病所导致的,不是小红的行为导致的,所以并不存在侵害行为。
不过,因为事发当时,小红与方某是在一个密闭空间中(车内),这个空间中没有其他人员,而且两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是两人共同联络进入这个空间,所以,在这个时间中,小红对于方某负有救助义务。
那小红有没有尽到应尽的救助义务呢?
她给方某喂了药、掐了人中、拨打了,这些都是明显的救助行为,作为一个普通人,不是专业的业务人员,能做的基本上也就这些了,所以可以认为:小红已经尽到了全部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对方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但是反过来说,其实小红这一系列施救行为不仅是救方某,也是救自己。如果她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方某死亡,就不是赔偿那么简单了,因为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要负刑事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问题来了,小红的行为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吗?明明很可恶嘛!
其实,小红没有侵害方某的权益,但是侵害了其家人的权益:拿走方某的手机造成了财产损害,刻意隐瞒方某下落导致三天再找到,给方某家人带来了精神痛苦。
对于这部分损害,小红是存在明显过错的。她作为整个事件的唯一知情人,拿走手机并丢弃、故意隐瞒方某死讯及位置,增加了方某家人的精神痛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做出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小红赔偿方某家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立即给付。对于方某家人的其他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小红在明知道方某是有夫之妇的前提下,依然与方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本身这种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却对他人的婚姻关系造成了破坏,给别人造成精神困扰,最终赔偿,也算是自食其果。
所以,各位婚姻破裂的受害者,暴打第三者是很痛快,但是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上其实是支持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索取精神损失赔偿的哦。